南京中醫藥大學基本建設與修繕工程項目廉潔自律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ㄅc修繕工程項目廉政建設,規范項目的發包、施工管理和驗收等各項程序,防止工程建設中的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南京中醫藥大學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教育實際,制訂本規定。
1.本規定所稱的有關人員,是指直接、間接參與或從事我?;?、修繕工程建設管理的人員。
2.基建與修繕工程建設中的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是指工程立項、初設審批、概算審定、勘察設計、報建、招投標、承發包、施工、設備物資采購、工程資金審撥及使用、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評定、工期保證、工程決算、編審、竣工驗收等。
3.學校所有工程項目均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投標、工程驗收、施工安裝、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4.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項目發包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國家和學校的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施工安裝等規章制度。
5.有關人員在項目發包過程中不得泄露標底,不得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額、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情況。
6.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學校各級領導干部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材料購置、房屋租賃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
8.從事基建、修繕管理工作的人員不準向施工單位介紹親友從事與學校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關單位推薦發包單位和要求承包方購買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規定以外的材料、設備等。
9.從事基建、修繕管理工作的人員不準利用自己職權和職務影響,介紹親友參與施工單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經濟活動。
10.不準擅自接受應由對方承擔的工作而從中謀取私利;不準損害學校利益,徇私舞弊,為對方和他人謀取利益。
11.不準收受與行使職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禮品、禮卡,無法拒絕的,應按《南京中醫藥大學關于領導干部在國內外交往中收受禮品禮金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處理。
12.不準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好處費、信息費等,有回扣或商業折扣的應如數上繳學校。
13.從事基建、修繕管理工作的人員不準在施工、設計、監理、供貨等單位報銷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14.不準參加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旅游娛樂活動。
15.不準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施工相關單位為自己或親友提供裝修住房、外出旅游、因私用車、考察、健身、娛樂、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利益。
16.在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等過程中,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7.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18.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