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醫藥大學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移交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窘ㄔO項目交付使用行為,建立建設、管理和使用有效銜接機制,提升項目管理水平,盡快發揮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項目是指由基建處負責管理的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移交是指房屋實體、設備系統、檔案資料和服務管理的移交。
第三條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的必備條件是:
1、工程項目按有關規范要求組織竣工驗收,經質檢、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
2、已根據質檢、設計等單位整改要求整改完畢;
3、各施工單位按時撤場;
4、配套設施具備正常運轉條件。
第二章項目移交的工作分工
第四條學?;ㄌ幹鞒只窘ㄔO項目移交工作。工程項目自竣工驗收通過后一個月內,由基建處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移交工作組開展檢查移交工作。
參加項目移交的部門包括:審計、財務、資產、后勤、保衛、網絡、使用部門以及涉及工程項目各系統和設備管理和維護的部門。
第五條 工程經過正式竣工驗收后,基建處編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述兩個文件存入校檔案館,作為移交合格房屋的依據。資產與設備管理處持復印件備用。
第六條基建處將工程質量保修書及專項工程質量保修書、合同等資料文件按照基本建設檔案管理要求存入校檔案館。后勤管理處持復印件,作為委托物業管理時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基建處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預審,并按有關程序提交審計處進行結算審計。
第八條參與移交部門的工作分工:后勤管理處和使用單位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主體功能情況檢查并接受房屋管理和使用權;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負責檢查設備系統并接收產權和設備資產;保衛處負責檢查消防和人防等安防設施并接受管理權;網絡中心負責檢查弱電系統并接受管理權;校檔案館負責指導基本建設檔案并接受有關資料安排錄入歸檔;其它部門配合移交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在檢查移交過程中應相互協作、相互支持,及時有序完成分項移交工作。
第九條后勤管理處可以通知物業管理單位配合本部門參加移交,同時應指派專業人員負責接收管理水、電等系統。項目移交前,基建處應對其他部門擬派人員提前進行培訓,保證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校檔案館按照基本建設檔案管理要求負責接管全部基本建設檔案。所有圖紙、電子文件等存入校檔案館,其他部門需要使用時根據學校檔案借閱規定到檔案館辦理借閱手續。為方便管理,必要的電子文件可以拷貝給相關管理部門,但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知識產權管理的要求和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規范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項目檢查移交的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檢查移交的內容包括:
1、主體工程:土建、給排水、暖通、強電、弱電工程;
2、專項工程:消防、人防、電梯、超凈恒溫、電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糞池、消防水池、地溝、給排水設施、供暖設施、供電設施、地下管線等;
4、配套工程:變電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換熱站等基建處管理建設的構筑物。
第十二條檢查移交按下列程序進行:
1、基建處介紹工程概況、項目實施、竣工驗收情況并通報竣工整改結果;
2、工作小組進行工程實體檢查,包括各專業主要使用功能檢查測試、觀感質量檢查;專項工程由專項工程移交小組進行檢查,主體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由土建、水暖、電氣按所屬專業進行檢查;
3、工作小組進行情況匯總,并對所存在的問題組織討論,形成綜合處理意見;工作小組在進行情況討論時,要明確整改時限、整改完成后的檢查等問題;整改完成后,不再集中組織檢查,由各專業分別聯系,確認整改效果;
4、基建處向后勤處移交參建單位名單、聯系人及電話等;
5、填寫《南京中醫藥大學工程項目檢查移交記錄表》,各分項檢查負責人在分項檢查欄簽字,所有參與檢查移交人員在相應欄簽字。
第十三條各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檢查移交,專家費用由聘請部門承擔。
第四章移交后的工程保修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五年;供熱與供冷系統保修期為兩年;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期為兩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為一年。如招標文件或補充合同約定有保修期按合同約定執行。保修期起算日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日。
第十五條工程移交后,在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問題由使用單位通知基建處相關項目負責人,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會同基建處甲方代表到場查看,屬于工程質量問題,基建處甲方代表負責聯系該工程施工單位進行及時保修;屬于人為損壞或使用不當等原因所發生的維修項目,不屬于保修范圍,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修復。如基建處與后勤處或使用單位對損壞性質難以界定,可由基建處、后勤處或使用單位共同界定。
第十六條為切實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單位和甲方代表在工程保修期間應主動定期巡查所有保修的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合同約定保修期到期前,工程甲方代表要及時告知后勤處或使用單位,由基建處負責組織后勤處、使用單位管理部門、施工方等相關部門進行保修項目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應的質保金。
因決算、審計延遲時間,質保金支付時間及比例,由審計處牽頭,會同基建處與承建單位另行商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對于尚未具備竣工條件,學校又急需使用工程項目的移交管理方法另行商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